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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某与被周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乡县人民法院

原告陈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乡县人,农民,住(略)(略)(略)(略)(略)(略)。

委托代理人,程某某,男,律师,湖南深柳律师事务所,一般授权。

被告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乡县人,农民,住(略)。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陈某与被周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周某于2011年3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陈某诉称,原、被告婚后感情不和因家庭琐事经常吵架、打架,被经常找原告要钱,如不给就打人。被告还因吸毒2007年服刑2009年刑满出狱,被告出狱后原告帮助其到处找工作,被又不安心还是找原告争吵,从去年11月份起双方就分居至今。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辩某,同意离婚,房子归儿子所有要求被告补偿x元。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01年4月28日到安乡X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男孩周某民,婚生子现随被告生活。原、被告因感情不和于2010年11月分居生活至今,原、被告的共同财产有位于深柳镇X组二间二层楼房一幢。共同债务有欠童菊英x元,欠周某华5000元等。

本案在审理过程某,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陈某与被告周某离婚;

二、婚生子周某民由被告周某抚养教育至成年,原告陈某每月负担抚养费200元,抚养费从2011年5月份起开始支付,每半年给付一次,原告陈某享有探视权,每半年探视一次;

三、原告陈某补偿被告周某5000元,于签收调解书时支付;

四、夫妻共同共有的位于深柳镇X组二间二层楼房一幢双方赠与儿子周某民;

五、共同债务欠同菊英x元,欠周某华5000元由原告陈某偿还,其余欠款由被告周某负责偿还;

六、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江来访

二0一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高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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