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曹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略),农民。
原告张某乙,女,汉族,三个月。
法定代理人:张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住(略),系原告张某乙静之父。
被告杨某丙,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系志丹县X乡人,现羁押于志丹县看守所。
被告杨某丁,男,45岁许,住(略)。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安中心支公司。
住所地:延安市百米大道新纪元宾馆五楼。
负责人:田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张某乙诉被告杨某丙、杨某丁、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张某乙静于2011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某、张某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曹某、张某乙负担。
代理审判员祁泽胤
二0一一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薛秦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