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吕某
委托代理人郝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
上诉人吕某因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2011)沛大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吕某于2011年8月1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经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吕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上诉人吕某撤回上诉,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诉案件受理费720元减半收取为360元,由上诉人吕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沈某娟
代理审判员韩某
代理审判员陈颖
二0一一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褚红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