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
委托代理人张某乙。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上诉人王某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1)贾吴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王某又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某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王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上诉人王某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邱德祥
审判员裴运栋
代理审判员祝杰
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闫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