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濮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程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盗窃,2010年4月28日被濮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0日经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濮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濮阳县看守所。
濮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濮县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6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某,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被告人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4月23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程某某在本县X路X路交叉口凤凰购物广场一楼凤凰珠宝行购买饰品时,趁店员不备将柜台上的一个金佛吊坠(经鉴定价值1291元)偷走。案发后赃物已起出发还。
上述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某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胡XX陈述、证人卓XX、张XX证言、价格评估鉴定结论、赃物照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户籍证明、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合法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特征,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程某某犯盗窃罪成立。案发后赃物已起出发还,未给被害人造成损失。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4月28日起至2010年6月2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高风林
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舒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