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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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受贿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男,44岁。

辩护人张某某、王某某,河南荣祥(略)事务所(略)。

镇平县人民检察院以镇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受贿罪于2010年9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镇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肖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及其辩护人张某某、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期间进行了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镇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08年秋,被告人陈某利用担任高丘中心校校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曹××5000元,在职称评定中为其谋取利益。

2、2008年秋,被告人陈某利用担任高丘中心校校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李××3000元,在职称评定中为其谋取利益。

3、2008年秋,被告人陈某利用担任高丘中心校校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石××其3000元,在职称评定中为其谋取利益。

4、2008年秋,被告人陈某利用担任高丘中心校校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郭××2000元,在职称评定中为其谋取利益。

5、2009年秋,被告人陈某利用担任高丘中心校校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张××6000元,在职称评定中为其谋取利益。

6、2009年秋,被告人陈某利用担任高丘中心校校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门××5000元,在职称评定中为其谋取利益。

7、2009年秋,被告人陈某利用担任高丘中心校校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王××3000元,在职称评定中为其谋取利益。

8、2009年秋,被告人陈某利用担任高丘中心校校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邹××5000元,在职称评定中为其谋取利益。

9、2009年秋,被告人陈某利用担任高丘中心校校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徐××3000元,在职称评定中为其谋取利益。

10、2009年秋,被告人陈某利用担任高丘中心校校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丁×5000元,在职称评定中为其谋取利益。

11、2009年秋,被告人陈某利用担任高丘中心校校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王×3000元,在职称评定中为其谋取利益。

12、2009年秋,被告人陈某利用担任高丘中心校校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刘××5000元,在职称评定中为其谋取利益。

13、2008年底,被告人陈某利用担任高丘中心校校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杜××5000元,为其谋取工程利益。

14、2010年初,被告人陈某利用担任高丘中心校校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杜××1000元,为其谋取工程利益。

被告人陈某在侦查机关仅掌握其受贿6000元的情况下,主动交代了其他受贿x元的犯罪事实,且在案发后主动退出赃款x元。

公诉机关指控上述事实,向法庭提供有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发破案报告、记帐凭证、任职证明等书证。据此认为,被告人陈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担任高丘中心校校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贿赂共计x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受贿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庭审中,出庭公诉人认为陈某主动交代了侦查机关未掌握的x元的犯罪事实,且已退出违法所得款,可从轻处罚。

被告人陈某辩称,起诉书指控的第2起、第13起未见到钱,第5起仅收4000元,第7起仅收1000元,第10起仅收3000元,第3起其母在医院住院,收受石××的3000元为礼尚往来,第14起其外出学习回来,杜××为其接风,1000元结了饭钱。认为已构成犯罪,请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王某某称,起诉书指控的第2起、第5起、第13起是通过被告人陈某之妻送的,但无陈某之妻的证言,第7起没有王××之弟王××的证言,2000元是否存在,证据不足,第10起中,对靳××的证言真实性有异议,被告人虽构成犯罪,但能够积极退赃,有悔罪表现。

辩护人张某某称,卷中证据不能显示这12位老师都是给被告人送钱而谋取了利益。

经审理查明:

1、2008年秋,被告人陈某利用担任高丘中心校校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曹××5000元,在职称评定中为其谋取利益。

2、2008年秋,被告人陈某利用担任高丘中心校校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石××其3000元,在职称评定中为其谋取利益。

3、2008年秋,被告人陈某利用担任高丘中心校校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郭××2000元,在职称评定中为其谋取利益。

4、2009年秋,被告人陈某利用担任高丘中心校校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张××4000元,在职称评定中为其谋取利益。

5、2009年秋,被告人陈某利用担任高丘中心校校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门××5000元,在职称评定中为其谋取利益。

6、2009年秋,被告人陈某利用担任高丘中心校校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王××3000元,在职称评定中为其谋取利益。

7、2009年秋,被告人陈某利用担任高丘中心校校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邹××5000元,在职称评定中为其谋取利益。

8、2009年秋,被告人陈某利用担任高丘中心校校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徐××3000元,在职称评定中为其谋取利益。

9、2009年秋,被告人陈某利用担任高丘中心校校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丁×5000元,在职称评定中为其谋取利益。

10、2009年秋,被告人陈某利用担任高丘中心校校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王×3000元,在职称评定中为其谋取利益。

11、2009年秋,被告人陈某利用担任高丘中心校校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刘××5000元,在职称评定中为其谋取利益。

12、2008年底,被告人陈某利用担任高丘中心校校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杜××5000元,为其谋取工程利益。

13、2010年初,被告人陈某利用担任高丘中心校校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杜××1000元,为其谋取工程利益。

被告人陈某在侦查机关仅掌握其受贿6000元的情况下,主动交代了其他主要受贿的犯罪事实,且在案发后已退出全部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陈某供述,证人曹××、石××、郭××、张××、门××、王××、邹××、徐××、丁×、王×、刘××、杜××等人证言,且有用于证明杜××与高丘镇中小学校、门岗小学、靳坡小学、李沟小学、陈某小学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支付杜××工程款的有关票据,高丘镇2008年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晋升积分细则及高丘镇2009年度职评工作方案,2008年、2009年高丘镇中心校向教体局报送的职评方案,南阳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关于曹××等人被评上职称的情况文件,被告人陈某退款书证、任职文件等证据在卷佐证。且经庭审质证,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已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担任高丘中心校校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贿赂共计x元,分别为他人在职称评定和工程承揽中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但起诉书指控的第2起、第13起,被告人陈某当庭予以否认;第5起,被告人陈某认可收受4000元,经查,该三笔款是通过被告人陈某之妻收受的,但无陈某之妻的证言,除第5起被告人陈某当庭认可收受4000元及第13起被告人陈某对收受杜××5000元的事实已做出客观供述外,其余5000元主要证据不足,本院不予认定。第7起被告人陈某仅认可收受1000元,第10起被告人陈某仅认可收受3000元,经查,起诉书认定被告人陈某的多起受贿事实均系被告人陈某直接收受,对行贿人行贿的时间、地点、目的、动机等情节,被告人在检察机关已作了明确的供述,且与行贿人证言证实的情节相印证,为此,被告人提出的该辩解本院不予采纳。第14起被告人陈某认为其外出学习回来,杜××为其接风,1000元结了饭钱,与被告人陈某的原供述及杜××的证言所证实的内容不符,该辩解本院不予采纳。第3起被告人陈某称其母在医院住院,收受石××的3000元为礼尚往来,与被告人陈某的身份及已为他人谋取的职称利益不符,该辩解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张某某称卷中证据不能显示这12位老师都是给被告人送钱而谋取了利益,对此,2002年6月6日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三条第(二)项对为他人谋取利益有明确的认定标准,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本案中,被告人陈某能够主动交代了侦查机关未掌握的大部分犯罪事实,且已退出全部违法所得,有悔罪表现。根据本案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没收违法所得x元(已缴纳,上缴国库,其中x元由检察机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马喜德

审判员杨正武

人民陪审员张玉衡

二O一O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毛英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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