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杨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曹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曹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杨某甲与曹某丙、曹某丁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2011)巩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杨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杨某乙,被上诉人曹某丙、曹某丁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2011)巩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魏飞
审判员袁斌
审判员张晔
二○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崔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