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1]沈某少刑终字第X号
原公诉机关沈某市X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郭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略),捕前住(略)。因涉嫌犯盗窃、抢劫罪于2010年7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沈某市X区看守所。
法定代理人兼辩护人白某某,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略)。
原审被告人侯某,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略),捕前住(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0年7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沈某市X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李某,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略),捕前住(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0年7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沈某市X区看守所。
沈某市X区人民法院审理沈某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郭某、侯某、李某犯盗窃罪,被告人郭某犯抢劫罪一案,于2011年4月2日作出[2011]北新少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郭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郭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郭某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郭某撤回上诉。
沈某市X区人民法院[2011]北新少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付国权
审判员栾晶晶
审判员翟玲
二○一一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孙佳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