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华安,荥阳市X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周君,荥阳市X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杨某因与被上诉人朱某义务帮工人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2010)荥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2010)荥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张向军
审判员侯军勇
审判员郑宗红
二0一一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张慧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