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X某,男,X某年X某月X某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住X某县X某,农民。
被告X某X,男,X某年X某X某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住武功县X某,农民。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查明:原告经被告同村的朋友介绍,在X某年X某X某给被告借现金3250元。借款形成后,被告多年没有偿还,原告多次索要,被告均以经济紧张为由推拖未还。X某年X某X某,原告向被告再次提出还款时,被告即当着他人面,向原告补写了借据。在此之后,原告仍多次催要借款,被告仍不思归还,无奈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归还所借原告现金3250元及借款期间的利息;承担本案诉讼费。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X某X某来所借原告X某人民币3250元,由被告X某X某2011年X某X某日前一次性付给原告郭怀仁人民币2000元;
二、其他无争议。
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X某
审判员:刘X某
审判员:崔X某
二O一一年X某X某日
书记员:王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