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男。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1年10月22日被柘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1年11月4日由柘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柘城县看守所。
柘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柘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周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10月21日晚,被告人周某无证驾驶豫x两轮摩托车,由柘城县X路由东往西行驶,至邵园乡X乡X村民王某芝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致三轮车乘车人黄秀英受重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周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另查明,2011年11月8日被告人周某家属与被害人黄秀英家属达成了赔偿x元的调解协议书,并已履行,被害人家属表示不再追究被告人周某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在开庭审理时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王某、李某、宋某、孟XX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鉴定结论及有关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安全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且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犯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有交通肇事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周某认罪态度较好,且已部分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0月22日起至2013年元月2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白霞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刘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