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某,男。
被告人高某,男。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1年11月12日被柘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1年11月18日由本院决定逮捕,现押于柘城县看守所。
柘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柘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某与被告人高某就附带民事赔偿问题达成了赔偿协议,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某与被告人高某就附带民事诉讼部分达成了赔偿协议,且已履行。该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原告人周某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某撤回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马献科
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白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