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居民。
被告叶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居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叶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1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0元,减半交纳2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姚小林
代理审判员赵秀东人民陪审员王琳
二0一一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张雪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