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XX(胡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陕西志丹县X镇西阳沟。
被告闫XX,男,现年68岁,汉族,现住志丹县X镇西阳沟。
本院于2011年9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胡某诉被告闫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2010年农历9月13日,被告称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x元,月利息为400元,有借据为证,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给付利息1000元。在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均未给付。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借款及利息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由被告闫xx给付原告胡某借款本金x元及利息5000元,已付利息1000元,下欠x元。于2011年11月3日前给付。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交纳150元,由被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姚小林
代理审判员赵秀东
人民陪审员王琳
二0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