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汪世雄与被告株洲市房产管理局、株洲市人民政府及第三人株洲市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公司行政许可一案,本院受理后,经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交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审理。
二○一○年五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