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谢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吴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某于2011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吴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谢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谢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谢某承担。
审判员张华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杨某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