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市长城房屋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杜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
委托代理人胡某某
上诉人郑州市长城房屋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陈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陈某于2010年7月5日向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一、被告返还原告保证金20万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支付原告自2008年8月7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约3万元;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18日作出(2010)中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郑州市长城房屋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不服原判,于2011年5月19日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7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8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郑州市长城房屋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杜某某、被上诉人陈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胡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法院的审理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0)中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建亭
审判员吴雪贤
代理审判员扈孝勇
二○一一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黄宝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