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略)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华某,男,住(略)。因本案于2011年5月3日羁押,同年5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略)看守所。
(略)人民检察院以渝沙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华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11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7年7月3日,被告人华某受他人指使伙同他人将被害人杨某某、段某强行用车押至沙坪坝梨树湾一空地处,并对杨某某、段某兵进行殴打,非法限制其人身自由。
上述事实,被告人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杨某某、何某、张某乙、唐某某、傅某、季某、陈某、殷某某的证言,抓获经过,被害人段某、杨某某的陈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华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
本院认为,被告人华某非法拘禁他人,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华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对其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某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华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5月3日起至2011年12月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魏德鹏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刘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