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彭建功、王某,均为河南彭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朱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蒙,河南得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孙某与被上诉人郑州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前由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作出(2010)中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宣判后,孙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8月23日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孙某的委托代理人彭建功、王某、被上诉人郑州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蒙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实体处理不当,审判程序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0)中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退回上诉人孙某。
审判长傅翔
审判员高爱萍
审判员王某燕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刘斯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