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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与郑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彭建功、王某,均为河南彭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朱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蒙,河南得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孙某与被上诉人郑州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前由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作出(2010)中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宣判后,孙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8月23日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孙某的委托代理人彭建功、王某、被上诉人郑州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蒙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实体处理不当,审判程序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0)中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退回上诉人孙某。

审判长傅翔

审判员高爱萍

审判员王某燕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刘斯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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