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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蒋XX与被告刘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鼎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蒋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常德市X村X村X组。

委托代理人廖彪,湖南先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刘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常德市X村X组。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蒋XX与被告刘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蒋XX于2012年3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原告蒋XX诉称:2008年至2011年期间被告刘XX因办厂购买设备向原告蒋XX多次借款,2011年8月13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借款93000元,并由被告刘XX出具借条,后原告多次催讨,但被告却以种种理由拒不偿还,故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93000元及利息。

被告刘XX辩称:原告说诉属实,希望原告考虑到被告经济紧张,请求适当减少还款金额和放宽还款期限。

经审理查明:2008年至2011年期间被告刘XX因办厂购买设备向原告蒋XX多次借款,2011年8月13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刘XX尚欠原告蒋XX借款93000元。后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却以种种理由一直没有偿还,故原告诉至本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刘XX于2012年4月30日前偿还原告蒋XX借款10000元,2012年5月31日前偿还借款20000元,2012年12月31日前偿还借款40000元,2013年3月31日前偿还借款15000元,其余借款原告自愿放弃;

二、被告刘XX与原告蒋XX之女黑启慧在同居期间的经济纠纷双方已经结清。

案件受理费2125元,减半收取1063元,由被告刘XX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赵安平

二O一二年四月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曹学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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