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鹿xx。
上诉人鹿xx不服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2011)灞民立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称:上诉人认为本案符合民诉法第108条起诉实质要件,请求上级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原审法院的不予受理裁定,指定原审人民法院依法立案受理或者变更诉讼程序改按批行政诉讼受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被征收过程中产生的纠纷,不适用《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予以驳回,原审裁定并无不当,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彩玲
审判员周小弟
代理审判员程冬
二○一一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陈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