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骆xx。
上诉人骆xx不服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2011)临民立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称:上诉人认为四被告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上诉人曾经以行政案由起诉,但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现起诉民事纠纷,人民法院仍不予受理。其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受理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上诉人在原审起诉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侵权行为系诸被起诉人所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故人民法院依法不予受理。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予以驳回,原审裁定并无不当,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彩玲
审判员周小弟
代理审判员程冬
二○一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陈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