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临颍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被告人贾某某,男,26岁。因涉嫌绑架犯罪于2009年9月25日到临颍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同日被临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l0月13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临颍县看守所。
临颍县人民法院审理临颍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贾某某犯绑架罪一案,于二0一0年四月五日作出(2010)临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贾某某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贾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临颍县人民法院(2010)临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临颍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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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刘群良
审判员王彦军
审判员谷俊武
二0一0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吴莎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