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方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执行人西安蓝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X区新城科技产业园建工路X号院内。
法定代表人彭某,该公司董事长。
方某与西安蓝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分包协议纠纷一案,西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西仲裁字(2010)第X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西安蓝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方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x元及利息。
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方某向我院申请撤销案件的执行,经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西执仲字第x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唐进民
审判员苟卫民
代理审判员吴建平
二O一一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杨昊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