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广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智慧,河南英泰(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宋祥,河南英泰(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魏启明,河南晟大(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河南广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10)管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7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广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智慧,被上诉人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魏启明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10)管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任一鸣
审判员陈某
审判员周国华
二О一О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丁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