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伍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x,公民身份号码x。
被告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x,公民身份号码x。
本院于2011年5月18日受理原告伍某与被告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伍某于2011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伍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伍某负担。
审判员唐某礼
二0一一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李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