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x,公民身份号码x。
委托代理人徐智灵,湖南怀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方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x。
法定代表人杨某乙,该联社理事长。
本院2011年5月X号受理原告杨某甲与被告中方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名誉权纠纷一案,原告杨某甲于2011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甲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杨某甲负担。
审判员唐光礼
二0一一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李波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