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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赔偿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赵某、张某乙、马某丙、马某丁、马某戊经济损失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某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某丁,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某戊,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刘某,又名刘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西刑一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移送刘某赔偿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赵某、张某乙、马某丙、马某丁、马某戊经济损失一案,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x元。

本院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刘某正在监狱服刑,无财产可供执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张某乙、马某丙、马某丁、马某戊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西执刑字第X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本院再行立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商超

审判员苟卫民

代理审判员吴建平

二O一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杨昊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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