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怀化中联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地址怀化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米某甲,男,公司执行董事,公民身份号码x。
委托代理人米某乙(特别授权),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怀化中联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员工,公民身份号码x。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侗族,怀化市X区鹤阳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公民身份号码x。
被告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苗族,住x,公民身份号码x。
被告姚某,女,X年X月X日出生,侗族,住x,公民身份号码x。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唐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x,公民身份号码x。
本院2011年4月25日受理原告怀化中联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某、姚某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怀化中联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2011年6月17日在庭审中以证据不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怀化中联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11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唐某礼
二0一一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李波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