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余某,
被告张某乙,
原告余某与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余某诉称: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后发现夫妻双方性格不合,生活习惯差异较大,现夫妻感情破裂诉请离婚。
被告张某乙辩称:与原告婚后感情较好,发生矛盾皆因生活琐事所致,表示愿意改正错误,争取和好,坚决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6年5月x日登记结婚,婚初夫妻关系较好,婚后无子女。日常生活中,原、被告因性格差异,经常为生活琐事吵架,影响了夫妻之间的感情。2011年3月x日原告向法院起诉,坚决要求离婚。庭审中,原告离意坚决,被告表示愿意和好,坚决不同意离婚,双方意见分歧,该案未能调解。
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结婚证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愿登记结婚。生活中虽因琐事发生争吵,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只要双方在以后的生活中相互理解、加强沟通,夫妻感情是可以改善的。现被告表示愿意与原告和好,原告亦应给与谅解,一味要求离婚,有失妥当。为维护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余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魏益
审判员郭鹏辉
人民陪审员刘水娟
二O一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沙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