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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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受贿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1)岳中刑二终字第X号

原公诉机关岳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某告人)许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湖南省平江县,汉族,原系岳阳市XX委员会XX管理办公室副主任,住某阳经济开发区。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0年10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岳阳市看守所。

岳阳市X区人民法院审某岳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某告人许X犯受贿罪一案,于二0一一年三月二日作出(2011)楼刑二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原审某告人许X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某。现已审某终结。

原判认定,2003年至2008年底,被告人许X在担任岳阳市XX委员会XX副科长及岳阳市XX管理办公室副主任期间,利用负责全市加油站建设的规划制定、调整和对全市加油站建设、改某、扩建的审某、申报以及加油站建成后进行验收、申报颁发成品油经营许X证等职务之便,先后非法收受加油站承建人杨X、王某、彭某、王X、张XX、何XX等人现金共计人民币20.8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一、2001年至2006年,加油站承建人杨X先后新建了XX大道加油站、XX市加油站、XX市加油站,并将上述加油站转卖给中国石油岳阳分公司,并于2008年申请新建云溪区一个加油站的资格。为了求得和感谢被告人许X在申请新建加油站资格审某以及加油站验收、颁发成品油经营许X证等方面的关照,杨X先后四次共送给被告人许X人民币6.8万元。

1、2003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许X在其办公室收受杨X所送的人民币2万元;

2、2003年3月左右的一天,被告人许X在其办公室收受杨X所送的人民币2万元;

3、2004年6月左右的一天,被告人许X在其办公室收受杨X所送的人民币1万元;

4、2008年11月份的一天,杨X为申请新建加油站资格,开车到岳阳市经委办公楼前,在车上送给被告人许X人民币1.8万元。

二、2003年上半年,平江县官塘加油站承建人王某为了感谢被告人许X在加油站验收时对其关照,在验收完毕后不久的一个晚上,到被告人许X家里送给其人民币1万元。

三、2004年下半年,加油站承建人彭某请求在岳阳市X路新建加油站,因该加油站当时没有列入规划范围,彭某便找被告人许X帮忙,并承诺事后感谢。被告人许X允诺后,将该加油站纳入规划范围,并于2005年11月顺利通过了湖南省商务厅的审某。不久,被告人许X在其办公室收受彭某所送的人民币2万元。

四、2005年下半年,加油站承建人王X、张XX夫妇请求在XX大道新建加油站,找被告人许X帮忙办理相关审某手续,并承诺事后感谢,被告人许X允诺。2006年初加油站顺利通过了湖南省商务厅审某。同年元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许X在其办公室收受张XX所送的人民币7万元。

五、2007年12月至2008年12月,加油站承建人何XX申报岳阳市X路X路加油站,为求得被告人许X在加油站建设的规划调整、审某、申报审某等职务上的关照,顺利获得建设加油站的资格,先后三次送给被告人许X人民币共计4万元。

1、2007年12月份,被告人许X在其办公室收受何XX所送的人民币1万元。

2、2008年8月份,被告人许X在其办公室收受何XX所送的人民币2万元。

3、2009年元月份,被告人许X在其办公室收受何XX所送的人民币1万元。

被告人许X在岳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调查期间,主动交待了未被掌握的全部受贿犯罪事实,退出了全部赃款,认罪态度较好。

原判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一、书证。1、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略)-4代码证。证实岳阳市XX委员会系机关法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2、吸收录用国家干部审某表、公务员登记表、干部任免审某表等。证实许X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3、湖南省岳阳市经济委员会文件(岳经人[2001]X号、岳经党发[2002]X号、岳市工经人字[2005]X号)。证实许X任岳阳市XX委员会XX副科长、XX管理办公室副主任;4、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岳政办发[1999]X号、岳政办函[1999]X号、岳政办函[2005]X号)、岳阳市XX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文件(岳经石整字[1999]第X号)、岳阳市工业经济委员会文件(岳经[2007]X号)。证实许X的工作职能、职责等情况;5、湖南省新建加油站(点)设立申报审某表。证实杨X向岳阳市XX委员会XX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管理办公室申请建设XX大道加油站,经许X同意后,XX大道加油站进入了岳阳市加油站建设规划范围并通过了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的审某;6、成品油零售经营申请表、新建加油站(点)竣工验收申请表。证实彭某向岳阳市XX委员会成品油管理办公室申请建设岳阳市X路加油站,经许X同意后,岳阳市X路加油站进入了岳阳市加油站建设规划范围并通过了省商务厅的审某,建成后,通过了验收并投入使用;7、成品油零售经营申请表。证实王X授权张XX向岳阳市XX委员会成品油管理办公室提出建设湘阴县湘霞加油站申请,经许X同意后通过了省商务厅的审某;8、湖南省新建加油站(点)申报表。证实何XX向岳阳市XX委员会成品油管理办公室提出新增岳阳市X路加油站建设规划,经许X同意后,北港路加油站进入了岳阳市加油站建设规划范围并通过了省商务厅的审某;9、被告人许X的妻子洪XX提供的许X近几年的用餐、住某、车费、购物等相关票据,经被告人许X辨认后,确定为其个人私用开支,与公务开支无关;10、岳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出具的被告人许X涉嫌受贿案侦破经过。证明在该院调查期间,被告人许X主动交待了检察机关未掌握的其涉嫌受贿事实,且认罪态度较好,并积极退清了赃款。

二、证人证言。1、证人李某、彭某、王某、陈XX的证言。证明许X主持成品油管理的日常工作,负责成品油加油站建设的审某、申报审某工作、负责牵头制定、调整岳阳市加油站站点建设规划;2、证人杨X的证言。证明2000年至2006年,他先后新建了XX大道加油站、XX市加油站、XX市X乡加油站。期间,为了求得和感谢被告人许X的关照,他先后四次共送给被告人许X人民币6.8万元;3、证人王某某证言。证明2003年至2006年,他先后收购改某、新建了平江县官塘加油站、献冲加油站、百花加油站和华容县操军加油站,为了求得和感谢被告人许X在申请新建加油站资格审某以及加油站验收、颁发成品油经营许X证等方面的关照,2003年上半年的一天,他送给许X人民币1万元;4、证人彭某乙证言。证明2004年下半年至2005年11月,在承建岳阳市X路新建加油站的过程中,为感谢许X的关照,他在许X办公室送给其人民币2万元;5、证人王X、张XX的证言。证明2005年下半年至2006年元月,在申报XX大道新建加油站过程中,为求得和感谢被告人许X的关照,2006年元月份左右的一天,王X通过其丈夫张XX送给许X人民币7万元;6、证人何XX的证言。证明2007年12月至2008年12月,他申报建设岳阳市X路X路加油站,为了求得许X在该加油站建设的规划调整、审某、申报审某上的关照,他在许X的办公室,分三次送给许X人民币共计4万元;7、证人张XX的证言。证明成品油管理办公室的办公、接待、出差等费用是由经手人签字后科室负责人审某,再由分管副主任签字审某,最后到财务实报实销,许X在经费上是没有任何权力的;8、证人刘X的证言。证明岳阳市经委成品油管理办公室的出差、接待费用都是由岳阳市石油公司负责,具体由公司派驻经委的人员经手;9、证人洪XX的证言。证明2003年王某送许X1万元时,她在场并接受该1万元。

三、被告人许X的供述与上述证据相印证。

原审某院认为:被告人许X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十万元以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许X在司法机关立案前,主动交代了尚未被掌握的涉嫌全部受贿犯罪事实,X视为自首,依法X以减轻处罚,且归案后退出了全部赃款,认罪态度好,X酌情从轻处罚。据此,原审某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三百八十六条、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一)项、第六十七第一款之规定,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许X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万元。

上诉人许X提出的上诉理由是:其具有自首情节,并且积极退赃,认罪态度好,原判量刑过重。

经审某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许X于2003年至2008年底,在担任岳阳市XX委员会XX副科长及XX管理办公室副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先后收受杨X、王某、彭某、王X、张XX、何XX等人贿赂共计人民币20.8万元;上诉人许X在检察机关调查期间,主动交待了未被掌握的全部受贿犯罪事实,退清全部赃款,认罪态度较好。上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许X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对于上诉人许X提出的其具有自首情节,并且积极退赃,认罪态度好,原判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经查,上诉人许X的自首情节原审某予以认定,且原审某合其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酌定情节依法对其给予了减轻处罚,量刑适当,故对上诉人许X的该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原审某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审某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某定。

审某长张XX

审某员陈X

审某员程X

二O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赵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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