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曾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x,公民身份号码x。
原告曾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x,公民身份号码x。
曾某甲、曾某乙共同委托代理人盛硕辉(特别授权),湖南鹤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方县X组。
代表人曾某丙,系该组组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某甲、曾某乙与被告中方县X组承包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曾某甲、曾某乙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660元,减半收取330元,由原告曾某甲、曾某乙负担。
审判长熊平
人民陪审员杨青山
人民陪审员杨晶晶
二0一0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李波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九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