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员超娥(又允超娥):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孙某某,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农民,住(略)。
被上诉人:三门峡市X区教育体育局(以下简称湖滨区教体局)。
法定代表人:宋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何天枢,河南共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建庄,河南共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员超娥因湖滨区教体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陕县人民法院(2010)陕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员超娥的委托代理人孙某某,被上诉人三门峡市X区教育体育局的委托代理人何天枢、刘建庄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孙某根生前工作在三门峡市X乡政府,故本案与三门峡市X乡政府存在着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应参与本案诉讼,一审法院应当通知参加诉讼。而陕县人民法院没有通知三门峡市X乡政府参加诉讼,遗漏了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属程序不当。依据最高院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县人民法院(2010)陕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
二、本案发回陕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韩某飞
审判员贾宁予
审判员刘毅
二0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黄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