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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罗某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罗某,女。

委托代理人季林,河南润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明玉,河南润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某正信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郑某市X区X路X号院X号楼X室。

法定代表人蔡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郑某市职业介绍中心干部。

委托代理人乔某某,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郑某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郑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尚某某,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陕西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员工。

上诉人罗某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郑某市X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二七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6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原审法院认为,罗某曾因不服郑某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09年11月23日作出的二七劳裁定字[2009]第X号裁定,向该院提起诉讼,后因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2010年3月25日该院作出(2010)二七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按撤诉处理。2010年4月9日,罗某再次依据郑某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09年11月23日作出的二七劳裁定字[2009]第X号裁定向该院起诉,已超过十五日,不符合劳动者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规定。

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驳回罗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退还罗某。

罗某上诉称,1、原审法院适用法律明显错误。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83条的规定,在收到郑某市X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二七劳裁定字[2009]第X号裁定书后15日内向郑某市X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在开庭审理那天,由于交通堵塞而没能按时出庭,被郑某市X区人民法院裁定按照撤诉处理。其在收到按照撤诉处理的裁定15天内再次提起诉讼,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驳回其起诉是适用法律错误。2、原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二七劳裁定字[2009]X号裁定书不是郑某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是二七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审理;由郑某正信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和河南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承担一切诉讼费用。

郑某正信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辩称,1、原审法院按撤诉处理依法有据;2、罗某再次起诉没有法律依据。

河南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辩称,罗某再次起诉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原审法院裁定按撤诉处理,劳动仲裁应已发生法律效力,再次起诉没有法律依据。

本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罗某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上诉人郑某正信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和河南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的辩称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某市X区人民法院(2010)二七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

二、指令郑某市X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罗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王某亭

审判员吴雪贤

代理审判员扈孝勇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黄宝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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