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女。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系刘某之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申某,男。
上诉人刘某因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1)二七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1)二七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刘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全额退还。
审判长王某亭
审判员吴雪贤
代理审判员扈孝勇
二○一一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黄宝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