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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刘某因物权保护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女。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系刘某之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申某,男。

上诉人刘某因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1)二七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1)二七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刘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全额退还。

审判长王某亭

审判员吴雪贤

代理审判员扈孝勇

二○一一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黄宝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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