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郭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略)油库路X巷。
被执行人赵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吉林省榆树市X组人,现住(略)。
本院在执行郭某依据本院(2011)神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故申请人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神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折小军
审判员解增光
审判员李保利
二O一一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高胜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