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郭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神木县X镇人,现住(略)。
被执行人李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神木县X村人,现住(略)。
被执行人李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神木县X镇锦界第一小学。
被执行人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神木县X镇锦界中学。
本院在郭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1年1月11日作出的(2011)神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李某甲、李某乙、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和解执行,被执行人李某甲自动将所欠款x元付清,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李某甲承担500元,申请人郭某承担560元。本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神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黄建权
审判员李某利
审判员解增光
二O一一年四月二十日日
书记员徐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