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拓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子洲县人,现住(略)。
被执行人辛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铜川市X村。
本院在执行拓某依据本院(2011)神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辛某债务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辛某下落不明,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辛某向申请执行人拓某偿还饭店转让费x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50元,执行费200元。经本院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调查均无被执行人辛某的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拓某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辛某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神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本院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可以随时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崔建国
审判员王志新
审判员王进国
二0一一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张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