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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神木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王某(又名王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镇X镇X路。

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榆林市X区。

负责人:尹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王某依据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0)神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给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自动将赔偿款x元、案件诉讼费2510元、执行费1550元,合计x元打入神木县人民法院账户内,现已全部兑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0)神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折小军

审判员解增光

审判员李保利

二O一一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刘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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