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神木县X村人,农民,现住(略)。
申请执行人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址、职业同上。
申请执行人杨某某,男,1963年2月1日出出生,汉族,住址、职业同上。
申请执行人张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址、职业同上。
被执行人浙江中隧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址:浙江省温州市X镇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丁,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红柠铁路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戊,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张某乙等四人依据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榆中法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浙江中隧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陕西红柠铁路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经给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自动将赔偿款x元、鉴定费x元、诉讼费1800元、执行费2350元,共计x元打入本院指定的案款账户内,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神木县人民法院(2010)榆中法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折小军
审判员解增光
审判员李保利
二O一一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刘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