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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浙江中隧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陕西红柠铁路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神木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张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神木县X村人,农民,现住(略)。

申请执行人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址、职业同上。

申请执行人杨某某,男,1963年2月1日出出生,汉族,住址、职业同上。

申请执行人张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址、职业同上。

被执行人浙江中隧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址:浙江省温州市X镇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丁,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红柠铁路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戊,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张某乙等四人依据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榆中法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浙江中隧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陕西红柠铁路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经给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自动将赔偿款x元、鉴定费x元、诉讼费1800元、执行费2350元,共计x元打入本院指定的案款账户内,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神木县人民法院(2010)榆中法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折小军

审判员解增光

审判员李保利

二O一一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刘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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