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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xx交通肇事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董xx,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11年7月28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刑事拘留,8月19日被长安分局取保候审。

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西长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xx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董x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7月23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董xx驾驶陕x号重型自卸货车沿长安区X村X路由北向南倒车的过程中,将车后推自行车的胡xx碰撞碾压,致其当场死亡。随后,李x驾驶的陕x号重型自卸车在倒车过程中又将胡xx的尸体碾压。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交警大队认定,董xx负此事故全部责任;胡xx无责任。西安交通大学法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胡xx因交通事故致重型开放性颅脑损伤而死亡。

在开庭审理中,被告人董xx所供与起诉书所控一致。

案发后,被告人董xx之雇主,即陕x号车主李xx赔偿被害人胡xx亲属经济损失人民币x元,已履行完毕。

上述事实,被告人董xx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且有公安机关出具之受理公民报警求助登记表、抓获经过、破案经过及当事人之户籍证明、证人李x等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车辆痕迹检查表;法医学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赔偿协议书、领款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xx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在未察明车后情况,确保安全后倒车,以致发生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并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三十三条规定的交通肇事罪。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董xx所犯事实与罪名成立。被告人之雇主在肇事后能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被告人能当庭自愿认罪,可在量刑时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三十三条、第某十二条、第某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某条、第某、第某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董x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五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某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孟选民

二0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胡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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