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土比xx,男,X年X月X日出生,彝族,文盲,农民。2011年4月7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2011年5月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X区看守所。
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西长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土比xx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8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被告人认罪案件审理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陈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土比x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以来,被告人土比xx以每克450元的价格从其同乡“阿牛”(另案处理)手中购买毒品,然后再以每克5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土比xx先后8次在长安区X村附近向杨xx贩卖毒品。同年4月6日13时许,被告人土比xx携带毒品到长安区X村西地里向吸毒人员杨xx出售毒品时,被民警当场抓获,从其身上缴获毒品一包,毛重51.76克;后土比xx让其女儿土比xx将剩余的毒品上缴,毛重21.1克,共计缴获毒品净重69.88克。经鉴定:所缴获毒品含有海洛因,含量约为40.55%。
上述事实,被告人土比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破案及抓获经过;证人证言;物证检验鉴定书;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土比xx明知是毒品而予以多次贩卖,数量达到50克以上,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四十七条第某款第(一)项的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土比xx犯贩卖毒品罪罪名成立。土比xx在被抓获后,主动上缴了部分毒品,审理中,土比xx认罪态度尚好,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四十七条第某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某条、第某、第某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土比xx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一年四月七日起至二0二六年四月六日止);并处没收财产三万元(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某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黄一
审判员孟选民
代理审判员郝海荣
二0一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胡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