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又名刘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略)刘某坡人,现住(略)。
被告贺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略)鸳鸯塔附近。
原告刘某诉被告贺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3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焦子博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2月10日,被告贺某向原告刘某烟酒门市处购买价值x元的烟酒并出具欠条一支,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还。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被告贺某于2011年3月17日前给付原告刘某x元。
二、案件受理费380元,由被告贺某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焦子博
二O一一年三月一十五日
书记员白巧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