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佳县X镇X街X号。
被告郑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佳县X镇X村二马路。
本院于2011年3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某诉被告郑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曹葆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郑某返还欠款x元及利息4590元,共计x元;2、本案案件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经审理查明:2008年初被告郑某的丈夫徐引平在神木县X镇开始筹建架材租赁厂,因购买架材资金周转困难,于2009年3月18日向原告李某借款x元,借款利息为1.3%,并向原告李某出具借条一支。2009年10月3日,被告郑某的丈夫意外身亡,架材租赁厂由被告郑某接管经营,原告李某多次催要该款项,被告郑某以其丈夫身亡为由拒绝还钱,原告遂诉至法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由被告郑某当庭偿还原告李某借款本金2000元,剩余借款x元于2011年4月23日前偿还;
二、原告李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0元,被告郑某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曹葆
二0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陈会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