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农民。
被执行人郝某,又名郝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农民。
申请执行人周某与被执行人郝某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4月13日作出的(2008)丹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判令由郝某支付周某工程款x元,并承担诉讼费1082元。被告郝某不服,遂提起上诉,经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申请人周某向本院申请,要求被执行人按判决履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郝某在履行x元后,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23日对该案提起再审,遂中止执行。经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于2011年3月7日达成和解协议,由郝某补偿周某x元;周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现申请人周某已全部领取了标的款x元,该案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一款(八)项、第二百二十三条(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08)丹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崇民
审判员王军民
审判员刘书义
二0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王贵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