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甲,又名王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神木县X村。
被告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神木县X镇覆盖桥附近。
被告王某乙,又名王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府谷县X村人,现住(略)。
被告边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神木县X镇。
原告王某甲诉被告折某、王某乙、边某债权纠纷一案于2011年3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高晓玲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甲、被告折某、王某乙、边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0年期间,原告给三被告合伙开办的散岔砖场拉砖,经结算被告欠原告运费x元,并由被告边某出具欠据一支为凭。在原告拉砖期间向被告借了6000元,故三被告应支付原告运费x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三被告相互推诿拒付,故诉至法院,请求:1、依法判令三被告支付所欠原告拉砖运费x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三被告辩称:原告所诉属实,同意调解处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被告折某、王某乙、边某于2011年4月18日前一次性支付所欠原告王某甲拉砖运费x元,三被告互负连带责任。
二、案件受理费170元,由三被告共同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高晓玲
二0一一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郭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