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谢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X镇X路X巷X号。
被告谢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X镇X路。
被告苏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X镇X村X号。
本院于2011年2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谢某甲诉被告谢某乙、苏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冯耀武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9年5月9日,被告苏某向原告借款x元,由被告谢某乙作为担保人,约定利率为3.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均不予偿还,故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由被告谢某乙于2011年4于9日前给付原告谢某甲保证借款本金x元。利息原告自愿放弃。
案件受理费530元由原告谢某甲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冯耀武
二○一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杜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