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某,女,19XX年X月X日生,回族,杨凌亨泰绿色高科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住(略)。
委托代理人秋某某,男,汉族,19XX年X月X日生,住(略)。
被执行人杨凌亨泰绿色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杨凌示范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杨凌亨泰绿色高科股份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履行的债务为x元,承担诉讼费800元,申请执行费99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的主要财产已被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拍卖,申请人申请了参与分配拍卖款。现按照拍卖款分配方案,申请人受偿x元,申请人明确表示本案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杨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贾建鹏
代理审判员张雯雯
代理审判员张艳萍
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朱育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