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苏民初字第X号
原告陈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郴州市X区肉食水产公司退休工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朱斌,湖南奋斗者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张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郴州市X区人,住(略)。
案由:健康权纠纷
经审理查明,原告陈某与被告张某乙均在菜场卖肉,相互认识,2007年5月21日,原告陈某乘坐被告张某乙的摩托车一起到郴州市X村买猪,在卜里坪村范家下坡时,因被告驾驶的摩托车刹车失灵,造成原、被告一起摔伤。原告伤后即到郴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诊断为第六胸椎压缩性骨折,原告因伤花费医疗费x.62元。2007年12月28日,原、被告双方达成协议,被告自愿承担原告医疗费及后续治疗费共x元,并约定于2009年10月之前付清。2009年被告付原告医疗费2000元,余款8000元被告以自己亦摔断左脚无钱给付为由推诿,故酿成此次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张某乙欠原告陈某医疗费8000元,由被告张某乙在2012年11月7日之前一次性付清。
二、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某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雷小明
二0一一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黄丽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