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郑州通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经理。
被告(反诉被告)郑州友谊商业(集团)总公司破产清算组。住所地:郑州市X路。
负责人黄某乙,该清算组组长。
被告(反诉原告)郑州创新中医院。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X路X号。
投资人赵某某,该院院长。
被告赵某某。
原告郑州通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达公司)诉被告郑州友谊商业(集团)总公司破产清算组(以下简称友谊清算组)、被告郑州创新中医院(以下简称创新中医院)、被告赵某某侵权赔偿纠纷及创新中医院反诉通达公司、友谊清算组确认拍卖无效纠纷两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通达公司委托代理人、友谊清算组委托代理人、创新中医院委托代理人、赵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两案现已审理终结。
通达公司诉称:2007年3月,郑州友谊商业(集团)总公司(以下简称友谊公司)经政府批准和法院裁定依法进入破产程序。2010年6月19日,友谊清算组委托河南雅宝拍卖有限公司对友谊公司名下八处资产(包括郑州创新中医院所租用的郑州市X路X号房屋及土地)进行了拍卖,通达公司以x万元的高价竞拍取得上述破产资产。根据友谊清算组与郑州创新中医院租赁合同的约定,租赁期限为该房地产拍卖至新的权利人止,由友谊清算组通知后1个月内搬离,并移交给新的产权人。2010年6月底,友谊清算组向郑州创新中医院下发限期30天搬离的通知,并在期限截止前委托律师向创新中医院再次下发了督促搬离律师函,但创新中医院拒绝腾房、移交。使通达公司始终不能正常接收房产,每天损失仅银行利息高达叁万元,无法实现巨额投资目的。请求判令创新中医院腾出郑州市X路X号房屋和院落并赔偿通达公司经济损失180万元,赵某某作为创新中医院的投资人对创新中医院上述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友谊清算组履行协助交付房产义务。
友谊清算组答辩称:由于创新中医院拒不腾房才造成其不能移交房产,友谊清算组愿意继续履行协助交付义务。
创新中医院及赵某某答辩称:通达公司虽参与竞拍取得争议房产,创新中医院已提起反诉要求确认拍卖无效,通达公司的权利处于不确定状态,且争议房产尚未过户至通达公司名下,通达公司不具备提起本案诉讼的主体资格。通达公司要求创新中医院赔偿经济损失,创新中医院并不存在侵权行为。创新中医院占有涉案房产系基于与友谊清算组签订的租赁合同,在拍卖效力未经法院确认前,创新中医院属合法占有使用该房产,不应当赔偿通达公司经济损失。请求驳回通达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创新中医院反诉称:创新中医院作为与涉案房地产具有利害关系的租赁人或债权人,未被通知参加债权人会议、讨论对破产财产估价和分配方案即进行拍卖,破产程序违法。创新中医院作为承租人,对租赁房产享有优先购买权,根据有关规定,友谊清算组应当通过有效方式通知其参与竞拍,友谊清算组未通知,损害了创新中医院的优先购买权,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友谊清算组对友谊公司资产拍卖行为无效。
通达公司对创新中医院反诉答辩称:通达公司依法参加竞拍获得涉案财产,创新中医院要求确认拍卖无效没有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友谊清算组对创新中医院反诉答辩称:创新中医院的租赁合同在拍卖之前已经解除,其不具有优先购买权。资产拍卖是经债权人会议讨论确定的整体拍卖,而非单独拍卖涉案财产,创新中医院同样不具有优先购买权。拍卖活动事先已依法进行公告,拍卖程序合法,要求驳回创新中医院的反诉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7年3月,友谊公司经本院裁定依法进入破产程序。2007年8月5日友谊清算组通知创新中医院解除其原与友谊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因解除原租赁合同给创新中医院造成的损失,可到清算组申报债权或者到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提起诉讼。同时对创新中医院与清算组重新签订的租赁合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与清算组重新签订的租赁合同,该合同在清算组拍卖该租赁房屋时的前10天自动终止;二、清算组拍卖该租赁房屋,创新中医院享有优先购买权。之后创新中医院未向友谊清算组申报债权。2007年9月30日友谊清算组与创新中医院签订租赁协议,由创新中医院继续租赁位于郑州市X路X号院两栋楼房及院内场地、水电设备等,年租金四十二万元,租赁期限截止该租赁财产被依法拍卖转移至新的所有人之日,提前一个月通知。2008年1月16日友谊清算组向创新中医院发出通知,认为自2007年9月30日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后创新中医院未支付任何租金,严重违反合同义务,通知解除双方合同,限创新中医院十日内搬迁出租赁房屋并支付所欠租金和滞纳金。后创新中医院交纳租金后继续使用该房屋。2009年9月11日友谊公司破产清算第三次债权人会议决定对友谊公司名下的房产、土地使用权及其他固定资产在依法评估的基础上,聘请具备资质的拍卖机构整体打包拍卖。之后友谊清算组委托河南雅宝拍卖有限公司对友谊公司名下八处资产(包括创新中医院所租用的郑州市X路X号房屋及土地)和机器设备等进行拍卖,并于2010年6月4日在中国水利报发布拍卖公告。在2010年6月19日举行的拍卖会中,通达公司以x万元竞拍取得全部破产资产,并于2010年6月25日支付全额拍卖款。2010年6月29日,友谊清算组向创新中医院下发限期30天搬离的通知,2010年7月13日友谊清算组委托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向创新中医院发送律师函,要求其在7月29日前搬出并交还租赁房屋。创新中医院至今未搬出。
以上事实,有2007年8月5日通知、2007年9月30日租赁协议、2008年1月16日解除通知、2009年8月5日大河报、债权人会议议程及变价方案、2010年6月4日中国水利报、拍卖成交确认书和付款收据、律师函等经庭审质证的证据及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为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友谊清算组与创新中医院于2007年9月30日签订的租赁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均应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截止该租赁财产被依法拍卖至新的所有人之日系附条件解除合同,2010年6月25日通达公司依照拍卖价格支付全部价款后已确定为新的所有权人,合同所附解除条件成就,租赁合同应自此时起解除,创新中医院应按约定搬离租赁房产。通达公司作为新的所有权人在支付拍卖款后依法享有对拍卖物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创新中医院拒不搬迁行为侵犯了原告通达公司的上述权利,应承担停止侵害、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赵某某作为创新中医院的投资人,对创新中医院上述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友谊清算组应当履行协助交付财产义务。关于通达公司要求创新中医院与赵某某承担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友谊清算组与创新中医院签订的租赁协议约定的年租金四十二万元,每季度租金为10.5万元,按照租赁协议约定创新中医院应当在2010年7月29日搬出所租赁房产,至2010年10月共三个月,对此造成的租金损失10.5万元创新中医院应予赔偿。
关于创新中医院反诉要求确认拍卖行为无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对创新中医院以友谊清算组拍卖涉案房产侵犯创新中医院优先购买权为由要求确认拍卖无效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六条、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郑州创新中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搬离郑州市X路X号,将上述资产交还郑州友谊商业(集团)总公司破产清算组,由郑州友谊商业(集团)总公司破产清算组交付郑州通达投资有限公司;
二、郑州创新中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赔偿郑州通达投资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十万零五千元(自2010年8月计算至2010年10月,之后按郑州创新中医院与郑州友谊商业(集团)总公司破产清算组租赁合同的租金标准继续计算至本判决限定的资产交付之日,如未按指定期限交付,应当按上述租金标准加倍支付至资产实际交付之日);
三、赵某某对郑州创新中医院上述交付资产及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郑州创新中医院反诉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x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x元,由郑州通达投资有限公司负担x元,郑州创新中医院负担x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郑州创新中医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某强
审判员曾小潭
审判员秦宇
二O一O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李冉(代)